买卖二手房几个惹人恼的案例
发布时间:2012/6/21 17:57:25 浏览量:-
去年7月,冯先生出资60万元,购买了市区某小区一套学区房。而这套房子上,当时还挂着房主刘先生的户口,刘先生当时承诺3个月之内将户口迁走。然而,买房过去近一年,刘先生迟迟没将户口迁走。无奈之下,冯先生委托朋友,找到了刘先生的亲戚,多方反复做工作,刘先生最终将户口迁走。“在刘先生这个户口问题上,我费了精力和财力,不知道可否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?”冯先生咨询。
点评: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,因卖主未及时将户口迁走,事后成了不少买房人的心病。而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的日常业务,不属于法院可以判决更变的范畴,解决起来很棘手。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,约定了原有户口迁出期限以及违约金等条款,买房人完全可以主张赔偿,否则赔偿难以有法律事实依据。因此,要避免原有房屋内户口滞留问题,买卖双方最后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,这对购房人来说是一种权益保障。
卖主户口迟迟不迁走,买家可否主张赔偿
今年3月份,蒋先生购买了周老伯一套二手房,总价55万元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,蒋先生支付了53万元房款,剩下两万元房款等过户后再支付,而合同约定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。可让蒋先生没想到的是,房款支付后没几天,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,周老伯遭遇车祸而死亡。如今,周老伯的女儿不协助过户,并说将解除其父亲与蒋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,且愿意退还房款。但蒋先生不同意,但觉得解除合同,自己损失不小。那么,周老伯的女儿需要继续履行买房合同,协助过户吗?
点评:《合同法》规定: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,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。周老伯与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,依法应予以保护。如今周老伯已收了房款,应当按约交出房屋、协助蒋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,但因其意外去世无法过户。作为房屋的继承人周老伯的女儿,虽然不能因合同一方当事人(其父)死亡,而取代其当然成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,继续履行合同,但根据《继承法》规定“继承遗产时,须清偿被继承人债务”,周老伯女儿应当承担交房和协助过户的义务。
买卖合同签订不久,未过户卖主突然过世
2010年10月,方先生购买了市区某小区一套二手房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,方先生支付了55万元房款,剩下5万元房款等过户后支付,且约定两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。支付房款后,方先生住进该房屋内。两个月后,方先生要求柳先生配合过户,但对方一直找各种借口推脱。后来,方先生发现了问题:柳先生在房屋出售后不久,将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。如今,抵押权人要求方先生腾退房屋,以便其拍卖、变卖房屋从中优先受偿。
点评:根据《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: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本案中,方先生虽已付清房款且实际居住,但由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,物权没有发生变动。房屋的权利人仍然是柳先生,导致柳先生能顺利办理抵押登记。而该房屋的抵押物权优先于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,因此方先生应腾退房屋,但可以向柳先生追偿损失。